家教會章則及表格
保良局胡忠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名:保良局胡忠中學家長教師會
2 會址:本校之註冊及通訊地址,即馬鞍山恆安邨保良局胡忠中學
3 宗旨
3.1 加強學校與家長間之聯繫,促進教育效能。
3.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3.3 促進各家長教師間之友誼。
4 會員
4.1 凡現於本校就讀之學生的家長,可自動成為家長會員。會籍以每個家庭為一個單位。凡不欲成為會員者,可以書面通知家長教師會,取消會籍。
4.2 家長會員之會籍於其所有子女學生離校時自動終止。
4.3 教師會員:凡現任該年度在本校的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教師會員無需繳交會費。
4.4 教師會員之會籍於其離職時自動終止。
4.5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者,常委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a) 違反本會的章則或決議。
(b) 其行為對本會聲譽及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c) 冒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5.1 各會員得享有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動議及表決等,只有家長會員有權選舉及被選。
5.2 各會員有遵守會章、依從會議決定及繳交年費之義務。
6 財政年度:由每年之九月一日至下年度之八月三十一日。
7 會費
7.1 家長會員年費由執行委員會決定,經會員大會通過。
7.2 會費於入會時及學期開始前繳交。會費有效期至該學年之最後一日止。教師會員毋需繳交會費。
7.3 如有超過一名子弟於本校就讀,則只須繳交一份會費。
7.4 若遇有家境困難的學生,執行委員會可酌情考慮收取一半或免收年費。
7.5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或會員籍被終止,會費概不退還。
8 組織
本會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
8.1 會員大會
8.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8.1.2 全體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8.1.3 周年會員大會將於每年十月舉行。
8.1.4 周年會員大會將於新學年舉行。會議之通告將在會期14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其有關議程內容必須在會期7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會議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通知書,均不使有關會議的議事程序失效。
8.1.5 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之十分之一,如人數不足則作流會論,另擇日期召開,補開之會員大會沒有人數限制。
8.1.6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兩年一次),以選出下屆的執行委員。
8.1.7 若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需要有50名會員對同一事務表示關注。
9 執行委員會
9.1 執行委員會由十二至廿三人組成,其中七至十八名家長委員,六名教師委員,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定。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顧問。
9.2 六名教師委員均由校長委任。
9.3 執行委員為義務性質,不得支取任何薪酬。
9.4 職位: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9.4.1 副主席二人,一名由教師擔任,另一名由家長擔任,
9.4.2 財政二人,一名由教師擔任,另一名由家長擔任,
9.4.3 文書一人,由教師擔任,
9.4.4 康樂二至四人,一名由教師擔任,餘額由家長擔任,
9.4.5 總務、聯絡及級聯絡二至四人,一名由教師擔任,餘額由家長擔任。
9.5 任期
9.5.1 各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最多可連任兩次,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9.5.2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委員。
9.5.3 選舉:家長委員可自我提名或由會員提名,於選舉年之九月十五日或以前向執行委員會提出,並以簡單多數票方式選出,於會員大會公佈。
9.5.4 增選:為使會務得以順利推行,除了執行委員外,本會增設7個增選家長委員。
9.5.5 增選委員只能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而無投票權及決策權。
9.5.6 補選:如有委員請辭致執行委員會出現空缺,一切補選事宜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及執行。
9.6 會議:開會時最少須有超過半數執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其中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須最少有兩名成員。在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0 財務
10.1 會費用於發展會務,支持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及增加學生福利之用。
10.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下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10.3 財政負責收取會費,存入本會名義之銀行戶口。
10.4 本會之賬目由財政保管。
10.5 會計賬簿在每一個財政年度需被審核。
10.6 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校方代表)/副主席(校方代表)及財政(家長委員)共同簽署,方屬生效。
10.7 執行委員會可決定動用本會資源,亦可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少於港幣五百元之支出,可於付款後,連同單據,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
10.8 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員,為本會每年查核賬目及財務報告。
10.9 倘財政上出現虧損,執行委員及會員均不須負任何財政責任。
11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1.1 會章如有任何修改,均須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之出席會員通過。
11.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之決定須獲出席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同意。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由出席會員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之慈善團體,不得分發予任何會員。
12 其他
12.1 本會所舉行的活動不能抵觸教育條例、學校行政及保良局規條。
12.2 各會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除非得到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否則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和發表言論;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12.3 本會所有文件紀錄、收支紀錄、支票及印章,必須存放於會址。
12.4 本會使用校舍舉辦任何活動及取用校徽或校章,必須事先得到學校的同意。
13 附則
13.1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學校之註冊校董成員須包括家長校董,而有關安排則根據「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章程」。
教師會執行委員的功能和職責
主席 (1位家長代表)
擬定議程
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帶領工作方向
監督決議的執行
定期向委員及會員作出工作報告
設計行事曆、財政預算
代表家教會出席活動
副主席(1位家長代表、1位老師代表)
當主席因事缺席,副主席執行主席任務
協助主席發出議程及紀錄
協助完成有關決議
負責主持講座
安排家長出席學校會議及活動
代表家教會出席活動
文書(1位老師代表)
記錄有關會議和議決
負責有關會議和議決存檔工作
宣傳及推動會內活動
代表家教會出席活動
編輯及出版「家長通訊」
財政(1位家長代表、1位老師代表)
處理財務
定期向委員及會員公佈財政狀況
編制財政預算及報告
處理日常會務
康樂(1-3位家長代表、1位老師代表)
推動教育講座及社交康樂活動
關注會員福利
組織工作小組執行活動工作
執委聯絡(1-2位家長代表、1位老師代表)
聯絡各執委出席活動及會議
負責一切有關聯絡的工作
推動活動進行
會議前點算參與人數
總務(1-3位家長代表、1位老師代表)
處理家教會物資
預備借/租用場地及設備
推動活動進行
處理日常會務
級聯絡(1-7位家長代表、1位老師代表)
收集同級家長意見
聯絡家長出席活動及會議
推動活動進行
處理日常會務
執行委員會家長代表 7-18人,老師代表6人
增選委員(7位家長代表)
參與會議及各樣活動,協助推動活動進行
增選委員只能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而無投票權及決策權
保良局胡忠中學家長教師會獎學基金
1.背景
本獎學基金設立於九八年九月,乃由保良局胡忠中學家長教師會捐出五萬元而設立。 其由家長教師會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專設銀行戶口(廖創興銀行),投資生息;每年收益,按數撥為獎學金。
2.目的
頒贈予本校在學業、課外活動、品行及服務等各方面有傑出表現的學生。
3.項目
有四項
4.名額
中一至中三約五名
中四至中七約三名
5.挑選方法
公開試成績優異獎:
中五學生:會考2A或以上,成績為當年本校最佳者。
中七學生:會考1A1B或以上,成績為當年本校最佳者。
最傑出學生獎:
中一至中三級一名;中四至中七級一名
評選準則包括學業成績、操行、服務、課外活動等各項表現。
最佳進步獎:
中二學生:比對中一的全年平均分,然後揀選一位在平均分有最大進步者,而其操行要達B+。
中三學生:比對中二的全年平均分,然後揀選一位在平均分有最大進步者,而其操行要達B+。
最佳服務獎:
中一至中三級各設一名,其服務應包括校內與校外的表現。
6.制定獲獎學生的時間
每年十月中。
7.負責制定獲獎學生名單的老師
家教會副主席
8.提名方法
公開試成績優異獎:由於獲獎與否視乎公開試成績,故毋須進行提名。
最傑出學生獎:由中一至中七級班主任、任教老師、課外活動導師或家長提名。
最佳進步獎:由中一(角逐中二級獎項)及中二(角逐中三級獎項)同學角逐,由於獲獎視乎成績而定,故毋須進行提名。
最佳服務獎:由中一至中三級班主任、任教老師、課外活動導師或家長提名。
9.進行提名的時間
每年九月中至十月初
10. 決定獲獎學生名單
由本校家長教師會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遴選及決定獲獎學生的名單。
11. 獎勵
獲獎同學可獲由本基金發出之獎項。
公開試成績優異獎兩名:共佔該年利息的30%
最傑出學生獎兩名:共佔該年利息的30%。
最佳進步獎兩名:共佔該年利息的20%。
最佳服務獎三名:共佔該年利息的20%。
(註:每年的獎學金金額會因應存款利率的浮動而作出調節,評選時若出現分數相同,獲得獎學金的人數可能增加,並將獎學金額平均分配。)
12. 頒獎方式
於學校每年之學業成績頒獎典禮由家長教師會主席或其代表頒發有關獎項予獲獎同學。
13.獲獎學生名單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簽署確認。
獎學金金額得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決定。(若只有一位學生入選,則提取一半利息作獎學金之用;若沒有學生入選,則不提取任何利息。)
14.本章則經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應向全體會員交代。
15.本章則萬一因故停止施行時,此項基金則會交回家長教師會作適當處理,但仍用於 獎勵學生之用。